教育家投身直播,校长体育直播打造健康校园

来源:24直播网
教育家投身直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直播技术的兴起,教育界也迎来了新的变革。越来越多的教育家投身直播,通过网络平台向广大网友传授知识,传递教育理念,打造健康校园。

知名教育家投身直播

近年来,不少知名教育家纷纷投身直播,成为网络上的教育大咖。例如:

  • 王兆彬:北京市特级教师,全国优秀高中教师,曾任北京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主任。他在直播中以其幽默风趣的授课风格和渊博的知识储备深受网友喜爱。
  • 陈志华:江苏省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曾任江苏省中学校长协会副会长。他在直播中专注于语文教学,用生动的讲解和深入的解读让学生们领略语文之美。
  • 袁和平:上海市特级校长,全国优秀校长。她在直播中分享教育管理经验,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推动学校改革创新。

校长体育直播打造健康校园

除了教育家,也有不少校长投身直播,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体育直播。例如:

  • 石永胜: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实验小学校长。他在直播中带领学生们进行体育锻炼,展示学校的体育教学成果,营造了浓厚的体育氛围。
  • 刘永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大榭实验小学校长。他在直播中与学生们一起跳绳、踢足球,用轻松愉快的形式让学生们爱上运动。
  • 张楠: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湖实验小学校长。她在直播中演示健身操,指导学生们科学锻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直播的教育意义

教育家和校长投身直播,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

  • 打破地域限制:直播可以打破地域限制,让全国各地的学生都能享受名师的教学,促进教育公平。
  • 提升教育质量:直播可以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反复观看直播内容,巩固学习成果。
  • 营造学习氛围:直播可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集体学习的快乐,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 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校长体育直播可以带动学生们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健康的运动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

随着直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教育直播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多的教育家和校长投身直播,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山东教育电视台《新课堂·健康校园》系列节目直播须知(时间+入口)

山东《新课堂.健康校园》直播通知为培养广大师生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高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山东省教育厅委托山东教育电视台策划制作了《新课堂·健康校园》系列节目。 本期《新课堂·健康校园》将于今晚9月19日20:28电视网络同步播出,欢迎届时收看。 一、直播时间9月19日20:28分。 二、直播平台电视端:山东教育电视台;公众号:山东教育电视台、养教有方、好家长新课堂等。 【电视网络同步播出】三、直播入口电视端9月19日晚20:28,锁定山东教育卫视收看《新课堂·健康校园》直播。 网络端1、进入“超级家访”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健康校园】收看直播或回放。 2、关注“山东教育电视台”“养教有方”“好家长新课堂”微信公众号收看直播或回放。 同时还可搜索关注“山东教育卫视”官方抖音号、网络APP、今日头条和“山东教育电视台”新浪微博、视频号、快手等收看网络直播。 2021年度山东中小学生安全素质教育直播回放入口:点击进入:山东广播电视台体育频道。 温馨提示:1.2021年9月11日山东广播电视台体育频道播出的中小学生安全素质教育节目是2018年的中小学生安全素质教育节目重播。 2.如果无法查看回放,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找到回放视频:第一步:打开腾讯视频。 第二步:在搜索框输入搜索词“2018中小学生安全素质教育节目”

什么是学校的安全教育平台?

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入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 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 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 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入口:、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5)、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石家庄精英中学是谁创办的?

石家庄精英中学介绍石家庄精英中学是河北省人大常委、著名教育实业家翟志海先生于1993年创办的一所全寄宿制完全中学。 2003年被省教育厅评定为河北省示范性高级中学,2017年12月荣膺“中国高中教育50强”,自2017年始连年荣获“清华大学生源中学”称号。 学校现有四大校区,全校师生多人。 高中部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占地150亩。 初中部位于石家庄市学府路196号,占地150亩。 学校名称石家庄精英中学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学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高新开发区学苑路25号学校电话2010年,全国著名教育专家、原衡水中学校长李金池先生主政精英中学,提出“为中华民族培育英才,为学生终生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确立“激情教育、高效课堂、精细管理”三箭齐发的办学方略,带领全体师生精诚团结、锐意改革,短短三年时间就使精英中学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精英中学闻名全国教育界的高效6+1课堂,为李金池校长基于素质教育理念,根据校情并借鉴各地高中名校经验,博采众家之长,经过不断探索、实践而创造出的全国第三大课堂范式。 高效6+1课堂模式,体用上海,头取江苏,臂采山东,脑借陕西,魂在精中。 “6”指“导”“思”“议”“展”“评”“检”六个环节,“1”指课后的“用”环节。 七大环节,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充分调动、培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主性和思维的独立性、创新性。 高效6+1课堂模式朴实无华,易于操作且适用广泛,一经推行便引领精英中学迅速逆势崛起,接连创出高考奇迹。 2012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人数仅仅是个位数;2013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165人;2014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305人;2015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575人;2016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人数冲高至1148人,成为省会省级示范性高中唯一突破千人本一的学校;2017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1540人,位居省城第一,刷新恢复高考以来,省城示范性高中本一上线人数最高纪录。 应届本一上线人数比2016年净增392人。 高考文理总分600分以上达351人,位居省城第二。 2018年高考应届本一纯文理上线1940人,位居省城第一,再次刷新省城本一上线最高纪录;本一上线率达到91.6%;郭家萌同学以707分的高考成绩夺得2018年河北省文史类状元。 高效6+1课堂改革创造的“精中奇迹”,引起了全国同行的瞩目。 自2012年至今,精英中学先后迎来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十五万余名教育同仁前来观摩交流。 在各级政府和精英集团的关怀下,精英中学将努力构筑省会优质教育新地标,打造河北优质教育品牌,加速实现跨入全国名校行列的宏伟目标。 石家庄精英中学设施全部教室配备录播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设备可对课堂进行直录直播,便于老师交流教法,研磨教艺;有信息化的中考标准实验室;所有老师配备教学用笔记本电脑;拥有河北省一级的中学图书馆、高标准的体育运动中心、配置一流的学生公寓和干净整洁A级食堂,教室和宿舍冬有暖气、夏有空调,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建校十几年来,董事长以振兴中国教育事业为己任,持续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先后投资3亿元,建起3栋教学大楼,还有艺术楼、科技楼和3座就餐大楼、6座学生公寓楼、2座教师公寓楼。 还有集中供热、供电、洗浴、生活服务建筑设施。 学校建有8道400米环形跑道和塑胶、人工草皮并有2000座位高标准的田径场,有标准的篮、排球场和投掷场以及室内体育活动馆。 2003年11月,精英中学田径场,通过了国际田联地区发展中心和教育部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验收认证,颁发了“国际田联2类田径场”认证证书。 学校教学设施均按国家一类标准配备。 共有理、化、生实验室16个,多媒体实验室9个,音乐、美术、史地等专用教室41个。 建成校园网和外联的局域网,实现了办公、教学网络化。 学校建有省一级标准图书信息中心,内有“教师研修馆”、“社会科学馆”、“自然科学馆”和“电子图书馆”。 学生公寓:六栋学生公寓,以集中管理为原则,以年级为单位整齐排列入住。 标准宿舍八人一间(四组上下铺),带卫生间、阳台、木柜、小桌、电扇、空调、暖气,电话。 餐厅:三个食堂,分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接受学生就餐),均有两层宽敞、气派的就餐大厅。 崭新的餐桌椅、整齐的餐具存放柜、干净规范的操作间、师生均使用自备餐具按序刷卡就餐,饭菜品种丰富、搭配合理,充分满足师生的生活需求。 石家庄精英中学特色精英中学以“胸怀天下,自强不息”为校训,在“为中华民族培育英才,为学生终生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指导下,教学管理实行“着眼差异、因材施教、多元开发、分层教学”的教学策略,实现人人成功、全员成才,成功地创建了适合学生发展的优质教育体系,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一类省重点中学水平,教学质量连年创优。 小学部则以英语为特色,从小学一年级就开设英语课,主要学科都用双语教学。 课外的琴棋书画班,师生互动非常活跃,他们已多次参加社会的大型文艺演出活动。